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2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22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23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沈正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16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沈正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沈正文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規定定有明文。再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復有明文。
三、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有本院108年度易字第3670號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審易字第1544號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乙份附卷可參。
茲檢察官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1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侯驊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科維中華民國109年7月10日附表:受刑人沈正文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108年4月2日上午10時25│││犯罪日期│分為警採尿時起回溯120│108年7月5日│││小時內某時││├────────┼───────────┼───────────┤│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案號│年度毒偵字第2140號│年度毒偵字第3238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8年度審易字第1544號│108年度易字第3670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8年8月16日│109年2月27日│├───┼────┼───────────┼───────────┤││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8年度審易字第1544號│108年度易字第3670號││├────┼───────────┼───────────┤│判決│確定日期│108年9月16日│109年4月14日│├───┴────┼───────────┼───────────┤│備註│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14961號(臺│年度執字第6334號│││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緝字第343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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