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催字第72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721號

聲請人巫王 阿美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僅提出股票掛失通知函之影印本,請提出由股票發

行公司簽章出具之股票掛失通知函正本。

中華民國112年5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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