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541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5413號

上訴人

即被告金磚密碼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燕芬 住○○市○○區○○○路000號0樓之0居臺北市○○區○○街00巷0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西北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1日判決上訴人部分敗訴,上訴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萬7,42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佳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11日

書記官翁嘉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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