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712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5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4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王文心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087-ND-0000000-0
1
1000
002
中華開發工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88-ND-0000000-0
1
1000
003
中華開發工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88-NX-0000000-0
1
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