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671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6716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相對人

即債務人 許浩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貳萬貳仟陸佰陸拾壹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5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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