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司字第4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司字第4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司字第410號聲請人 曾寶慧 ( 曾明玉 )即亞成交通器材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報駁回。
聲報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報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法第178條第2項、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24條規定,公司法所定清算人就任之聲報,應於提出聲報之書面附具公司解散、撤銷或廢止登記之證明、股東名冊、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紀錄及資產負債表等文件。本件聲請人聲報就任亞成交通器材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未附具資產負債表,經本院命其於10日內提出,該通知書已於民國96年6月5日送達聲請人,聲請人迄今仍未提出,其聲報自與規定不符,應予駁回。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6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代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6月20日
書記官許婉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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