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1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105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7年度聲減字第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一、二所載,並與附表編號三、四、五、六所列已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上開附表編號
一、二所示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附表編號三、四、五、六所列已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1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29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徐蘭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川億中華民國97年1月29日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三│├─────────┼────────┼────────┼────────┤│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95年11月4日│95年11月4日│95年10月9日│├─────────┼────────┼────────┼────────┤│偵查(自訴)機關年│板橋地檢96年度偵│板橋地檢96年度偵│板橋地檢96年度偵││度案號│字第1895號│字第1895號│字第1958號、95年│││││度毒偵字第5354號││││││├───┬─────┼────────┼────────┼────────┤││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後│案號│96年度訴字第1813│96年度訴字第1813│96年度上訴字第││事實審││號│號│2346號、第2675號││││││││├─────┼────────┼────────┼────────┤││判決日期│96年6月29日│96年6月29日│96年7月26日│├───┼─────┼────────┼────────┼────────┤││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96年度訴字第1813│96年度訴字第1813│96年度台上字第││││號│號│5722號││判決├─────┼────────┼────────┼────────┤││確定日期│96年10月3日│96年10月3日│96年10月25日│├───┴─────┼────────┼────────┼────────┤│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第10條第1項│├─────────┼────────┼────────┼────────┤│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又15│有期徒刑3月││││日│││├─────────┼────────┼────────┼────────┤│備註│附表所示之罪合併│附表所示之罪合併│業經原確定判決減│││定其應執行刑│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月;│││││附表所示之罪合併│││││為有定其應執行刑│││││││││││└─────────┴────────┴────────┴────────┘┌─────────┬────────┬────────┬────────┐│編號│四│五│六│├─────────┼────────┼────────┼────────┤│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95年10月9日│96年1月4日│96年1月4日│├─────────┼────────┼────────┼────────┤│偵查(自訴)機關年│板橋地檢96年度偵│板橋地檢96年度偵│板橋地檢96年度偵││度案號│字第1958號、95年│字第1958號、95年│字第1958號、95年│││度毒偵字第5354號│度毒偵字第5354號│度毒偵字第5354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後│案號│96年度上訴字第│96年度上訴字第│96年度上訴字第││事實審││2346號、第2675號│2346號、第2675號│2346號、第2675號││││││││├─────┼────────┼────────┼────────┤││判決日期│96年7月26日│96年7月26日│96年7月26日│├───┼─────┼────────┼────────┼────────┤││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96年度台上字第│96年度台上字第│96年度台上字第││││5722號│5722號│5722號││判決├─────┼────────┼────────┼────────┤││確定日期│96年10月25日│96年10月25日│96年10月25日│├───┴─────┼────────┼────────┼────────┤│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0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宣告刑│││││││││├─────────┼────────┼────────┼────────┤│備註│業經原確定判決減│業經原確定判決減│業經原確定判決減│││為有期徒刑2月又│為有期徒刑3月又│為有期徒刑2月又│││15日;附表所示之│15日;附表所示之│15日;附表所示之│││罪合併定其應執行│罪合併定其應執行│罪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刑│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