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76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9年台聲字第7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清償借款強制執行聲明異議聲請訴訟救助及選任訴代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台聲字第764號聲請人 趙福龍 上列聲請人因與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強制執行聲明異議聲請訴訟救助及選任訴訟代理人再審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105年6月16日本院裁定(105年度台聲字第601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對本院105年度台聲字第601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雖其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以109年度台聲字第298號裁定駁回其聲請,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9年3月17日寄存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茲已逾相當期間,聲請人仍未補正,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可認其明知聲請再審之要件有欠缺,爰不定期間命補正,逕駁回其再審之聲請。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23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國禎
法官陳真真法官陳麗玲法官王金龍法官鄭純惠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9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