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4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4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401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倪瑞奇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
8年度執聲付字第2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倪瑞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倪瑞奇因竊盜等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於民國107年7月5日判處有期徒刑1年、於107年
8月15日判處有期徒刑7月及本院於107年8月27日判處有期徒刑7月,並於107年5月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
108年11月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倪瑞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於107年7月23日以107年度聲字第71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於107年9月3日以107年度訴字第393號判決處有期徒刑7月;復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107年9月25日以107年度審易字第1489號判決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參。
嗣受刑人於105年5月8日入監執行後,經法務部矯正署於
108年11月1日以法授矯字第10801852660號核准假釋在案,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8年11月1日法授矯字第1080185266
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是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7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蘇怡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嫚凌中華民國108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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