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9年台聲字第7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台聲字第761號聲請人 黃國鐘 律師(即 劉太平 之選任訴訟代理人)上列聲請人因再抗告人劉太平與相對人國防部政治作戰局等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108年度台抗字第896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壹萬元。
中華民國109年4月23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高孟焄
法官袁靜文法官邱璿如法官徐福晋法官彭昭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9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