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5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9年台抗字第5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台抗字第537號再抗告人 莊宗霆 上列再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請再審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9年3月12日駁回抗告之裁定(109年度台抗字第263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抗告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行抗告或再抗告。本件再抗告人莊宗霆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請再審案件,經本院裁定駁回其抗告後,復具狀向本院提起再抗告,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23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徐昌錦
法官蔡國在法官林海祥法官江翠萍法官林恆吉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9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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