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9年台聲字第6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保險金聲請訴訟救助聲請再審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台聲字第699號聲請人 李彥緯
李輝煌 上列聲請人因與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聲請訴訟救助等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6月15日本院裁定(106年度台聲字第852號),聲請再審,並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就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本件聲請人就本院106年度台聲字第852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事件(下稱本件再審),雖於民國107年10月12日具狀依訴訟救助之規定向本院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見本院卷第7頁民事聲請狀)。
惟查本件再審業經本院107年9月20日107年度台聲字第1036號裁定駁回,其於該事件終結後始為本件聲請,自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23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劉靜嫻
法官林恩山法官高金枝法官李媛媛法官黃麟倫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9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