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選訴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賄選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選訴字第30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
甲○○上二人共同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戊○○被告丁○○
乙○○上列被告等因賄選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丙○○等因賄選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4人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1月2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莊鎮遠
法官王以齊法官劉敏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1月27日
書記官許倬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