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度簡字第171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簡字第171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替代役實施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簡字第1717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替代役實施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645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替代役役男無故擅離職役逾七日,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犯罪事實部分,被告甲○○係自民國95年8月20日21時起無故擅離職役,應予更正外,其餘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甲○○無故逃避職役,破壞替代役制度之公平性,且漠視其職役所代表之社會責任,造成服役單位管理上之困擾,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儆懲。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2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95年11月2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林家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95年11月27日
書記官莊正彬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2條替代役役男無故不就指定之替代役職役、擅離職役累計逾七日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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