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3年度雄小字第79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小字第797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許瓊文
被   告 九品搬家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宏武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扣押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3年6月19日上午9時45分在本
院第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27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柯彩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27日
書記官林雅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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