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2年度投小字第321號民事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2年度投小字第321號
原   告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訴訟代理人  郭思妘
被   告  李其昌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102年10月17日言
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柒仟零陸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
玖仟壹佰捌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8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8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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