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八十九年度北交簡字第二四六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四二七
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因過失傷害人,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證據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
八十四條第一項、第六十二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
前段、第二條第一項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起上訴狀,並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 日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黃秋鴻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 日
書記官鄭木榮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罰金部分已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提高
為十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