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0年度豐簡字第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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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豐簡字第五號
  原   告 台灣銀行住台北市○○○路○段○○○號
  法定代理人  何國華
  訴訟代理人  許茂雄
一、原告因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柒萬柒仟參佰陸拾玖元,應繳裁判費新台
   幣貳仟柒佰柒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
   新台幣貳仟柒佰叁拾元。
 (二)準備書狀及繕本各一份、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四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文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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