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2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2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搶奪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二五一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被告因搶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貳年捌月拾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搶奪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三百二十五條第三項罪嫌重大,且於遭警查獲時,逃逸追捕,顯有逃亡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於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五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且被告於九十二年七月十六日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八月,為確保刑之執行,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二年八月十五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二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莊崑山
法官林靜梅法官曾鴻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高山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三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