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度自字第2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自字第2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自字第二О一號
自訴人甲○○右列自訴人自訴被告丙○○、乙○○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九條第二項定有明文。查自訴人自訴被告丙○○、乙○○詐欺等案件,其提出之自訴狀暨附件證物,並未委任律師為自訴代理人,核與上開規定不符,茲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命自訴人於本裁定理之判決,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二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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