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7年度豐交簡字第537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豐交簡字第53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97
年度速偵字第273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拘役伍
拾日,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拘役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
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於犯罪事實欄一、第一行「甲○○
」之後補載「前曾於民國92年9月24日因公共危險案件(刑
法第185條之3),經本院判處拘役45日,於92年12月1日易
科罰金執行完畢,竟仍未知警惕,復」,及將第七行「自用
小貨車」更正為「租賃小貨車」、第十行「339mg/dl」更正
為「399mg/dl」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
185條之3、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
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峻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
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五
萬元以下罰金。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