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15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五八四號
原告乙○○被告甲○○原告與被告甲○○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陸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
法官方錦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院書記官邱靜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