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簡附民字第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簡附民字第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三年度簡附民字第九九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請求侵權行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一項準用同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官張桂美法官莊珮君法官唐中興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掌珠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