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15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五五四號
原告鼎聖五金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送達代收人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榮久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柒拾柒萬零柒佰捌拾捌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捌仟肆佰捌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仟肆佰捌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
法官秦慧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院書記官馮欽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