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25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終止重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五八八號
原告甲○○被告台灣汎生製藥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崑山 重整代理人 呂旭明 重整代理人 袁震天 當事人間請求終止重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章第二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訂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一萬七千三百三十五元,經本院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復有本院查詢簡答表在卷足稽,揆諸前開說明,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鳳山分庭
法官李代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院書記官鍾錦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