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25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25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五八六號
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春鐘 訴訟代理人 劉俊清 被告乙○○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起訴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下同)一千元,經被告聲明異議而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尚應補繳裁判費三萬二千七百六十九元,經本院裁定命原告於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二日
三、原告逾期仍未補正,此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稽,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民事庭
法官李代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院書記官鍾錦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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