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審聲字第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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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審聲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審聲字第95號聲請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丙○○相對人港都春天廣告科技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丁○○相對人甲○○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港都春天廣告科技有限公司、甲○○、丁○○應連帶賠償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柒仟伍佰柒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聲請人與相對人港都春天廣告科技有限公司、甲○○、丁○○
間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95年度訴字第4410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裁
判費新臺幣(下同)7050元、規費220元、登報費300元,合計為7,570元,爰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14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謝靜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5月14日
書記官鄭淑華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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