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審聲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審聲字第90號聲請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2樓法定代理人甲○○
12樓相對人泰瑞機械實業有限公司兼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丙○○住高雄縣相對人乙○○住高雄縣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泰瑞機械實業有限公司、丙○○及乙○○應連帶賠償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柒仟捌佰貳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96年度訴字第152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7,820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5月14日
民事第八庭
法官林紀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5月14日
書記官林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