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家訴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家訴字第九號
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沈銀和 律師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張泰昌 律師複代理人 路雅如 律師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九日下午四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劉大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李錦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