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度簡字第19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簡字第19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動產擔保交易法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一九四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緝字第三二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出質,致生損害於債權人,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三十八條,刑法第十一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八日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陳明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呂妍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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