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度簡字第19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簡字第19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動產擔保交易法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一九一號
聲請人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六一三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處分,致生損害於債權人,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日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之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應適用之法條: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條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三十八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八日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二庭
法官潘長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增華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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