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64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64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6413號債權人 黃詠昕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陳柏瑋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確認債務人「陳柏瑋」之實際住居所地為何?並補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確認本件是否請求利息?如是,其利率為何?㈢提出請求金額80萬元之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7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7年7月2日
書記官王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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