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64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6410號債權人 陳雪香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恩麒親子會館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債務人之公司名稱是否有誤載,請查明更正,併提出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7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7年7月2日
書記官蔡柏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