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2號聲請人 邱美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24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12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月24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徐千惠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7年1月24日
書記官官逸嫻┌─────────────────────────────────┐│附表:107年度除字第2號、106年度司催字第124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正隆股份│第一商業銀行│104年8月14日│1,644元│CL-0000000│││有限公司│西門分行││││├──┼────┼──────┼──────┼─────┼─────┤│002│正隆股份│第一商業銀行│103年8月15日│2,835元│CL0000000│││有限公司│西門分行││││├──┼────┼──────┼──────┼─────┼─────┤│003│正隆股份│第一商業銀行│102年8月14日│2,836元│CL0000000│││有限公司│西門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