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竹簡字第37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竹簡字第370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根堂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緝字第65
2號),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楊根堂犯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各編號「主文之罪名、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附表一各編號「主文之罪名、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署名,均沒收之。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一各編號「主文之罪名、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署名,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
(一)楊根堂係址位於新竹縣○○鄉○○路○○○號金佳潔有限公司(下稱金佳潔公司)之業務員,平時負責開發接洽客戶、送貨及收款等工作,為從事業務之人。詎楊根堂因積欠債務,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業務上登載不實及偽造私文書復持以行使之犯意,明知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永祥商行、天香企業、興利百貨商行、蓮福米行、喜來樂商行、昂記有限公司、虹銓有限公司等7家客戶,並未向金佳潔公司訂購貨物,竟於附表二各編號所示出貨日期,分別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虛報永祥商行等7家客戶名義,佯向金佳潔公司訂購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貨品內容,並均利用不知情之金佳潔公司會計 吳秋蓉 ,製作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貨品內容而屬業務上文書之電腦出貨單(起訴書誤載為送貨單)後,再由楊根堂持上開偽造之電腦出貨單,向吳秋蓉申請出貨而行使之,致金佳潔公司陷於錯誤,誤信確有出貨需求,並經吳秋蓉核對無訛後遂將貨品悉數交付之。迨楊根堂取得上開貨物後,並未送交貨物予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客戶,反將貨物轉售與他人,而利用所得貨款清償債務。楊根堂為掩飾上開犯行避免金佳潔公司起疑,遂分別於附表二各編號所示出貨日期,駕車返回金佳潔公司路途中,於吳秋蓉交付之送貨單(起訴書誤載為出貨單)客戶簽收欄內偽簽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署名,以資表示附表二各編號所示客戶已確認訂購收受送貨單上貨物之意思,而以此方式偽造屬收據性質之私文書,並持之繳回金佳潔公司向會計吳秋蓉報帳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客戶及金佳潔公司於貨物管理、收取之正確性。嗣因貨款遲遲無法收回,經金佳潔公司核對帳款,發現有異,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金佳潔公司訴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證據:
(一)被告楊根堂於檢察事務官偵查中之自白。
(二)證人(即告訴代理人) 沈煌傑 於偵查中之證述。
(三)證人 周美惠 、吳秋蓉於偵查中之證述。
(四)送貨單影本11紙。
(五)被告書立之自白書影本3紙。
(六)昂記有限公司、喜來樂商行、虹銓有限公司、興利百貨商行、蓮福米行刑事陳報狀各1份。
(七)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公務電話記錄及寄發永祥商行函文退件1份。
三、論罪及科刑:
(一)論罪:
1、核被告楊根堂就附表二編號1至11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及同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又其偽造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並持以行使,偽造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另偽造署押係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而其偽造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偽造之低度行為復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2、間接正犯:被告利用不知情之金佳潔公司會計吳秋蓉製作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貨品內容之電腦出貨單,使吳秋蓉將不實之訂購貨物內容登載於其業務上掌管之文書上,屬間接正犯。
3、接續犯:被告於附表二編號1至3及附表二編號5至7所示之時間,接連以「永祥商行」及「興利百貨商行」名義訂購貨物,使不知情之吳秋蓉將不實之訂購貨物內容登載於其業務上掌管之文書上,並在附表二編號1至3及附表二編號5至7所示金佳潔公司之送貨單上分別偽簽署名「陳」各3枚,據以表示「永祥商行」及「興利百貨商行」收受送貨單上貨物之意思,且持回金佳潔公司予以行使之行為(觸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及同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分別均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客戶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均應分別論以接續犯(如附表行為數之註記)。
4、想像競合犯:被告於附表二各編號所示時間,先後7次(按如前述,附表二編號1至3、編號5至7均各論以接續犯之
1次行為)偽造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及在送貨單上偽簽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客戶簽名之私文書並均持以行使,其目的係為詐騙金佳潔公司之貨品並據以轉售販賣,已如前述,則被告先後7次所為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之複數舉動,分別均係基於單一行為決意所為,各應評價為法律上之一行為,是被告先後7次所為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等犯行,分別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三罪名,均為想像競合犯,各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重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
5、數罪併罰:被告所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7罪間,犯意各別、行為可分,應予以分別論罪、合併處罰之。
(三)科刑:
1、主刑:審酌被告楊根堂為金佳潔公司員工,竟因積欠債務,而利用職務上機會,詐領公司貨物並據以轉售販賣,及偽簽不實客戶簽名於貨物送貨單上且持回公司行使,造成金佳潔公司之財物損失及對於貨物管理之正確性,且迄今未能賠償金佳潔公司,其所為實值非難,惟衡量各次詐領貨物價格非鉅,及於犯罪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2、從刑(沒收):被告楊根堂於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送貨單客戶簽收欄內,分別偽簽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客戶署名共11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刑法第219條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216條、第215條、第210條、第339條第
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第219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20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邱忠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0年4月20日
書記官李念純附錄本案論罪科刑實體法條全文: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15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百元以下罰金。(罰金之貨幣單位改為新臺幣,並提高為30倍)*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元以下罰金。(罰金之貨幣單位改為新臺幣,並提高為30倍)附表一:
┌─┬────────────────────┬─────┐│編│罪名、宣告刑及沒收│犯罪事實││號│││├─┼────────────────────┼─────┤│1│楊根堂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附表二│││,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送│編號1至3│││貨單上偽造之署名「陳」共叁枚,均沒收之。││├─┼────────────────────┼─────┤│2│楊根堂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附表二│││,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送│編號4│││貨單上偽造之署名「張」壹枚,沒收之。││├─┼────────────────────┼─────┤│3│楊根堂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附表二│││,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送│編號5至7│││貨單上偽造之署名「陳」共叁枚,均沒收之。││├─┼────────────────────┼─────┤│4│楊根堂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附表二│││,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送│編號8│││貨單上偽造之署名「 黃美蓮 」壹枚,沒收之。││├─┼────────────────────┼─────┤│5│楊根堂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附表二│││,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送│編號9│││貨單上偽造之署名「葉」壹枚,沒收之。││├─┼────────────────────┼─────┤│6│楊根堂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附表二│││,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送│編號10│││貨單上偽造之署名「葉」壹枚,沒收之。││├─┼────────────────────┼─────┤│7│楊根堂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附表二│││,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送│編號11│││貨單上偽造之署名「曾」壹枚,沒收之。││└─┴────────────────────┴─────┘附表二:
┌──┬──────┬──────┬────┬────────────┬─────┬─────┐│編號│客戶名稱│出貨日期│貨品價值│貨品內容│客戶簽收欄│行為數│││││(單位:││││││││新臺幣)││││├──┼──────┼──────┼────┼────────────┼─────┼─────┤│1│永祥商行│98年6月10日│18,600│⑴170白膠杯-60串,共40│「陳」│接續犯:1│││││元(扣除│箱。│││││││銷貨退回│⑵8吋可彎吸管,共2箱。│││││││)││││├──┼──────┼──────┼────┼────────────┼─────┤││2│永祥商行│98年6月11日│2,460元│左右格餐盒-500入,共3箱│「陳」│││││││。│││├──┼──────┼──────┼────┼────────────┼─────┤││3│永祥商行│98年6月12日│5,950元│⑴6*21斜口吸管-100包,共│「陳」│││││││1件。││││││││⑵12*22單支包裝吸管-1kg││││││││*5包,共2箱。││││││││⑶12*21斜口吸管-100包入││││││││,共1件。│││├──┼──────┼──────┼────┼────────────┼─────┼─────┤│4│天香企業│98年6月13日│46,200元│⑴茶裏王日式無糖綠茶-60│「張」│││││││0cc-24入,共70箱。││1││││││⑵茶裏王臺灣綠茶-600cc-││││││││24入,共70箱。│││├──┼──────┼──────┼────┼────────────┼─────┼─────┤│5│興利百貨商行│98年6月16日│8,040元│聯福益康沙拉油-18公升,│「陳」│接續犯:1││││││共12桶。│││├──┼──────┼──────┼────┼────────────┼─────┤││6│興利百貨商行│98年6月16日│7,985元│⑴聯福益康沙拉油-18公升│「陳」│││││││,共8桶。││││││││⑵170白膠杯-60串,共7││││││││箱。│││├──┼──────┼──────┼────┼────────────┼─────┤││7│興利百貨商行│98年6月19日│2,600元│260紙湯杯-2,600cc-1,000│「陳」│││││││入,共5箱。│││├──┼──────┼──────┼────┼────────────┼─────┼─────┤│8│蓮福米行│98年6月20日│26,400元│⑴茶裏王日式無糖綠茶-60│「黃美蓮」│1│││(送貨單上誤│││0cc-24入,共40箱。│││││載為「連」福│││⑵茶裏王臺灣綠茶-600cc-│││││米行)│││24入,共40箱。│││├──┼──────┼──────┼────┼────────────┼─────┼─────┤│9│喜來樂商行│98年6月20日│36,300元│⑴茶裏王日式無糖綠茶-60│「葉」│1││││││0cc-24入,共30箱。││││││││⑵茶裏王臺灣綠茶-600cc-││││││││24入,共30箱。││││││││⑶茶裏 王白毫 烏龍茶-600c││││││││c-24入,共50箱。│││├──┼──────┼──────┼────┼────────────┼─────┼─────┤│10│昂記有限公司│98年6月20日│33,000元│⑴茶裏 王英 式紅茶-24入,│「葉」│1│││(送貨單誤載│││共50箱。│││││為昂記菸酒批│││⑵茶裏 王青心 烏龍茶-24入│││││發)│││,共50箱。│││├──┼──────┼──────┼────┼────────────┼─────┼─────┤│11│虹銓有限公司│98年6月23日│38,700元│⑴茶裏王英式紅茶-24入,│「曾」│1││││││共50箱。││││││││⑵茶裏王日式無糖綠茶-60││││││││0cc-24入,共50箱。││││││││⑶阿Q雞汁排骨桶麵-12入││││││││,共9箱。││││││││⑷阿Q紅椒牛肉桶麵-12入││││││││,共10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