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5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5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505號原告財團法人臺灣省私立臺中仁愛之家法定代理人庚○○訴訟代理人 王正喜 律師被告私立德園康復之家法定代理人戊○○被告己○○
丙○○甲○○乙○○○○○○丁○○上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因不動產涉訟者,得由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但依第四條至前段規定有共同管轄法院者,由該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2項、第20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基於其與被告等間就坐落彰化市○○段坑子內小段45-56、45-57、45-293、45-55、45-417地號土地上門牌號碼彰化市○○里○○路○段○○○巷○號房屋(下稱系爭不動產)之租賃關係,而訴請被告等給付租金,並依侵權行為、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等返還租約終止後仍占有系爭不動產所受之利益,核屬因不動產涉訟。而被告等之住所地分別位於彰化縣彰化市、台北縣、南投縣,系爭不動產所在地則在彰化縣彰化市,均不在本院管轄範圍;又原告在起訴之初並未提出可供即時調查之證據,足使本院相信原告所主張台中為債務履行地乙情有合理的可能性,則無從逕以原告片面主張之事實,而認定台中為兩造約定租金債務之履行地。綜上所述,本院即無管轄權,自應由共同管轄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法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0月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郭佳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0月8日
書記官謝明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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