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建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建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建字第74號上訴人即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二區養護工程處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中新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9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7,9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07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97年10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國精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8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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