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侵訴字第3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侵訴字第38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陽坤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4084號),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陳陽坤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為性交,共伍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緩刑參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且應向執行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捌拾小時之義務勞務。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陳陽坤於民國100年10月間,透過朋友之介紹認識代號0000-000000之女子(00年0月生,真實姓名及年籍詳卷,下稱A女),兩人為男女朋友關係,詎陳陽坤明知A女已為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竟分別基於與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為性交之犯意,在不違反A女意願之情形下,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以將陰莖插入A女之陰道內之方式,對於A女為性交行為共5次。嗣因A女懷孕,而為
A女之母0000-000000-0發覺始悉上情。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報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陽坤迭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被害人A女及其母於警詢及偵訊時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性侵害犯罪事件通報表、驗傷診斷證物袋內附之受理疑似性侵害事件驗傷診斷書、汽車旅館入宿登記紀錄及照片、車輛詳細資料報表、指認照片附卷可稽,足認被告前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陳陽坤如犯罪事實部分所示5次所為,均係犯刑法第
227條第3項之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為性交罪。被告所為前開5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於本件行為時已滿30歲,年紀非輕,明知其與被害人為性交時,被害人年齡係14歲以上未滿16歲,身心均未發展完全,竟仍於得其同意後,對之為性交行為,影響被害人身心發展之健全,犯罪情節非輕,惟衡酌被告與被害人為男女朋友關係,係因互有愛慕之意而為性交行為,並考量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被害人及其母均表示不願意追究、被告目前仍與被害人交往中(見本院卷第7頁至第8頁之彰化縣政府社會工作員個案訪視處理建議表、第13頁之被害人意見調查表),暨其犯罪目的、動機、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且定應執行之刑。
四、末查,本件被告陳陽坤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憑,其因一時疏失,致罹刑章,經此偵審科刑之教訓後,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上開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諭知緩刑3年,復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1款規定諭知被告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又為使被告能於本案從中深切記取教訓,避免其再度犯罪,乃斟酌被告之意願、公訴人之意見,爰併依同條第2項第5款、第93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命被告應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且向執行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180小時之義務勞務,以啟自新(此部分乃緩刑宣告附帶之條件,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
4款規定,違反上開之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緩刑之宣告)。
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27條第3項、第51條第5款、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款、第93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葉柏岳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1年7月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德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1年7月6日
書記官黃國源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27條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項、第3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時間│地點│├──┼─────────────────┼────────────────┤│1│100年12月30日晚間8時31分許起至翌│金陵汽車旅館(址設彰化縣埔心鄉中│││日(31日)上午11時50分許止間之某時│正路1段566號)│├──┼─────────────────┼────────────────┤│2│101年1月1日下午4時許起至同日晚│伊都汽車旅館(址設彰化縣大村鄉中│││間12時許止間之某時│山路2段177號)│├──┼─────────────────┼────────────────┤│3│101年1月17日下午2時16分許起至同│金陵汽車旅館│││日下午4時17分止間之某時││├──┼─────────────────┼────────────────┤│4│101年1月28日下午4時許起至同日晚│伊都汽車旅館│││間12時許止間之某時││├──┼─────────────────┼────────────────┤│5│101年2月18日下午4時許起至同日晚│伊都汽車旅館│││間12時許止間之某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