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審易字第550號
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陳國祥
住○○市○○區○○路00號(新北○○○○○○○○)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53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被告陳國祥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認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姚怡菁
法 官黄筠雅
法 官黃志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湘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