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小字第3122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小字第3122號
                 106年度板全字第147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呂建達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世 民間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假扣押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及聲請程序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於原告起訴之日(即106年10月19日本院收狀日)
前之民國(下同)106年7月6日即已死亡,此有被告之個人
基本資料查詢在卷可稽,是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並無當事
人能力,復無從補正,揆諸首開規定,原告之訴顯不合法,
自應駁回,其假執行、假扣押之聲請,應併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莊雅萍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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