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6年度南小字第1004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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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6年度南小字第100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范秀慧
被   告  曾英彥
上列當事人間106年度南小字第1004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
國106年10月24日上午09時2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簡易第二十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許蕙蘭
  書記官 吳鸝稻
  通 譯 蔡梓詮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3,039元,及其中79,700元自民
國(下同)94年5月29日起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
計算之利息;另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11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吳鸝稻
法官許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4日
書記官吳鸝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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