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沙簡字第479號
原 告 卓善羚 即 卓春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
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19,98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
,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陳任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