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小字第2783號
原 告 謝忠 原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育承 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9,7
0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
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呂亞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