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小字第2797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林鼎鈞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永欽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且未記載被告姓名、住居所或事務所。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32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裁判費,並
補正民事起訴狀內被告之姓名、住居所或事務所,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呂亞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