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聲字第3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聲字第3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30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清榮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5年度執聲字第1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清榮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清榮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中地檢署105年1月26日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影本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亦有明定。
三、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雖認受刑人李清榮所犯如附表編號
5、9、10、11、12、13所處之罪係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
1、2、3、4、6、7、8、14、15所示之罪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不得就附表編號5、9、10、11、12、13所示之罪,與附表編號1、2、3、4、6、7、8、14、15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然因受刑人李清榮於105年1月26日請求檢察官就上開全部罪刑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1月26日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影本在卷可稽,合於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是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爰准許檢察官之聲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2月25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劉登俊
法官賴妙雲法官林欽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妙瑋中華民國105年2月25日附表:受刑人李清榮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搶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3.4.8下午14時30許│102.12.7晚間18、19時許│103.4.8下午14時許││││││├────────┼─────────────┼─────────────┼─────────────┤│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第12289│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第12289│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第12289││年度案號│號、103年度毒偵字第333號│號、103年度毒偵字第333號│號、103年度毒偵字第333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3年度訴字第1057號│103年度訴字第1057號│103年度訴字第1057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3.10.28│103.10.28│103.10.28│││││││├───┼────┼─────────────┼─────────────┼─────────────┤││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3年度訴字第1057號│103年度訴字第1057號│103年度訴字第1057號││判決││││││├────┼─────────────┼─────────────┼─────────────┤││判決│103.12.1│103.12.1│103.12.1│││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18344│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18344│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18344│││號│號│號│││(104年度執緝字第121號)│(104年度執緝字第121號)│(104年度執緝字第121號)│││││││├─────────────┴─────────────┴─────────────┤││編號1-11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1月(104年度執更字第3726號)││││└────────┴─────────────────────────────────────────┘附表:受刑人李清榮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103.9.30中午12時30分許│103.9.30晚間19時30分許│103.10.14中午12時許││││││├────────┼─────────────┼─────────────┼─────────────┤│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3年度毒偵字第│臺中地檢103年度毒偵字第│臺中地檢103年度毒偵字第││年度案號│2526號│2526號│2581號、2684號、第2817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3年度審訴字第402號│103年度審訴字第402號│104年度審訴字第174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4.3.2│104.3.2│104.3.19│││││││├───┼────┼─────────────┼─────────────┼─────────────┤││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確定│案號│103年度審訴字第402號│103年度審訴字第402號│104年度上訴字第610號││判決││││││├────┼─────────────┼─────────────┼─────────────┤││判決│104.5.12│104.5.12│104.5.29│││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是│否││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第7139│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第7140│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第8705│││號│號│號││││││││││││├─────────────┴─────────────┴─────────────┤││編號1-11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1月(104年度執更字第3726號)││││└────────┴─────────────────────────────────────────┘附表:受刑人李清榮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3.10.22晚間23時許│103.11.25晚間22時許│103.10.14下午13時許││││││├────────┼─────────────┼─────────────┼─────────────┤│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3年度毒偵字2526│臺中地檢103年度毒偵字第│臺中地檢103年度毒偵字第││年度案號│第│2581號、2684號、第2817號│2581號、2684號、第2817號│││2581號、2684號、第2817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4年度審訴字第174號│104年度審訴字第174號│104年度審訴字第174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4.3.19│104.3.19│104.3.19│││││││├───┼────┼─────────────┼─────────────┼─────────────┤││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4年度上訴字第610號│104年度上訴字第610號│104年度審訴字第174號││判決││││││├────┼─────────────┼─────────────┼─────────────┤││判決│104.5.29│104.5.29│104.4.13│││確定日期│││(上訴程序駁回)│├───┴────┼─────────────┼─────────────┼─────────────┤│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第8705│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第8705│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第8706│││號│號│號││││││││││││├─────────────┴─────────────┴─────────────┤││編號1-11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1月(104年度執更字第3726號)││││└────────┴─────────────────────────────────────────┘附表:受刑人李清榮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0│11│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3.10.22晚間23時許│103.11.24晚間19時至20時間│103.7.15││││某時許││├────────┼─────────────┼─────────────┼─────────────┤│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3年度毒偵字2526│臺中地檢103年度毒偵字第│臺中地檢103年度毒偵字第││年度案號│第2581號、2684號、第2817號│2581號、2684號、第2817號│2407號、2699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最後│案號│104年度訴字第174號│104年度訴字第174號│104年度上訴字第788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4.3.19│104.3.19│104.8.5│││││││├───┼────┼─────────────┼─────────────┼─────────────┤││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確定│案號│104年度審訴字第174號│104年度審訴字第174號│104年度上訴字第788號││判決││││││├────┼─────────────┼─────────────┼─────────────┤││判決│104.4.13│104.4.13│104.8.5│││確定日期│(上訴程序駁回)│(上訴程序駁回)││├───┴────┼─────────────┼─────────────┼─────────────┤│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第8706│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第8706│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第13297│││號│號│號││││││││││││├─────────────┴─────────────┼─────────────┤││編號1-11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1月(104年度執更字第3726號)│編號12-13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附表:受刑人李清榮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3│14│15│├────────┼─────────────┼─────────────┼─────────────┤│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103.9.26│103.7.15│103.9.26││││││├────────┼─────────────┼─────────────┼─────────────┤│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3年度毒偵字第│臺中地檢103年度毒偵字第│臺中地檢103年度毒偵字第││年度案號│2407號、2699號│2407號、2699號│2407號、2699號││││││├───┬────┼─────────────┼─────────────┼─────────────┤││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最後│案號│104年度上訴字第788號│104年度上訴字第788號│104年度上訴字第788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4.8.5│104.8.5│104.8.5│││││││├───┼────┼─────────────┼─────────────┼─────────────┤││法院│中高分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4年度上訴字第788號│104年度台上字第3312號│104年度台上字第3312號││判決││││││├────┼─────────────┼─────────────┼─────────────┤││判決│104.8.5│104.11.5│104.11.5│││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否│否││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第13297│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第16199│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第16199│││號│號│號││││││││││││├─────────────┼─────────────┴─────────────┤││編號12-13應執行有期徒刑│編號14-15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10月││└────────┴─────────────┴───────────────────────────┘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