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53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53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5363號聲請人 巫奕達 相對人 詹益治 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新臺幣捌佰貳拾玖元,餘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16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除票號WG007268、WG105059之本票依票面記載,相對人並未簽名,非發票人,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不符,另票號WG005674之本票,因票面金額經塗改,依票據法第11條第3項規定,其票據無效,是聲請人對之聲請裁定強制執行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訟訴法第79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請求法院執行處停止強制執行。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102年度司票字第5363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新臺幣)│││││├──┼───────────┼─────────┼───────────┼───────────┼────────┼──┤│001│102年6月6日│10,500元│102年10月1日│102年10月2日│WG105930││├──┼───────────┼─────────┼───────────┼───────────┼────────┼──┤│002│102年6月7日│9,750元│102年10月1日│102年10月2日│WG105879││├──┼───────────┼─────────┼───────────┼───────────┼────────┼──┤│003│102年6月15日│15,600元│102年10月1日│102年10月2日│WG103501││├──┼───────────┼─────────┼───────────┼───────────┼────────┼──┤│004│102年8月13日│2,100元│102年10月1日│102年10月2日│WG105437││├──┼───────────┼─────────┼───────────┼───────────┼────────┼──┤│005│102年8月13日│4,700元│102年10月1日│102年10月2日│WG105436││├──┼───────────┼─────────┼───────────┼───────────┼────────┼──┤│006│101年10月1日│6,000元│101年12月31日│102年10月2日│WG007069││├──┼───────────┼─────────┼───────────┼───────────┼────────┼──┤│007│101年10月3日│3,350元│101年12月31日│102年10月2日│WG007898││├──┼───────────┼─────────┼───────────┼───────────┼────────┼──┤│008│101年10月5日│18,700元│101年12月31日│102年10月2日│WG007123││├──┼───────────┼─────────┼───────────┼───────────┼────────┼──┤│009│101年10月31日│16,750元│101年12月31日│102年10月2日│WG007521││├──┼───────────┼─────────┼───────────┼───────────┼────────┼──┤│010│101年11月11日│8,000元│101年12月31日│102年10月2日│WG003453││├──┼───────────┼─────────┼───────────┼───────────┼────────┼──┤│011│101年11月15日│3,600元│101年12月31日│102年10月2日│WG005315││├──┼───────────┼─────────┼───────────┼───────────┼────────┼──┤│012│101年11月19日│3,600元│101年12月31日│102年10月2日│WG006091││├──┼───────────┼─────────┼───────────┼───────────┼────────┼──┤│013│101年12月24日│10,800元│101年12月31日│102年10月2日│WG009610││└──┴───────────┴─────────┴───────────┴───────────┴────────┴──┘中華民國102年11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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