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桃簡字第554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因本院98年度桃簡字第554號與被上訴人宇慶交通有
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不服本院民國98年8月31日所為第一審
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狀內未載明上訴聲明,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補正
上訴聲明,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維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楊文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