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聲字第7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聲字第7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除繼續執行強制工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七五五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處分人甲○○
(現在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執行)右列受處分人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免除繼續執行強制工作(九十三年度執聲字第四八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由受處分人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月,於刑之執行
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三年確定,上訴本院駁回確定,自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日起執行強制工作。執行機關以受處分人執行已滿一年六個月,執行期間悛悔有據,認無繼續執行強制工作必要,檢具事證報請免其執行,經檢察官據以聲請。本院審核相關卷、判,認無不合,應予准許。
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官吳敦
法官梁宏哲法官林勤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增華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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