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4年度聲保字第5號刑事判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5號

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徐偉龍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徐偉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偉龍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決確定後移送入監執行。茲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合法,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魏宏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秉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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