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4年度聲保字第2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號

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黃群凱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己字第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群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群凱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決確定後移送入監執行。茲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合法,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卉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雅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